一、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由于各种货物的易损程度不同,且部分货物还会发生自然损耗,因此保险人会在保单中通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法,即不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对其赔偿单独海损的责任加以限制。保险人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两种方法:前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或百分比)部分的损失;后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单独海损的特点:
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三、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
我国共同海损相关法规有哪些
389人看过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相同点
200人看过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相似性
235人看过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哪些?
396人看过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哪些?
176人看过
-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关系
424人看过
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保险金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赔偿给付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 原则上保险补偿以现金履行赔偿给付责任。但是,对于财产保险,也... 更多>
-
单独海损特点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25所谓单独海损,就是指海上运输保险标的物受到的共同海损之外的损失,它是由意外事故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下面是对单独海损的特点以及共同海损的相关知识的介绍。 (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相同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15共有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遇到共有危险时,为了共有安全,有意地、合法地采取措施所直接导致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花费,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规则。只有那些确实隶属共有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有海损的成立应具有肯定的要求,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有的、真实的;共有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法的、有效的;共有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导致。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9一、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
-
单独海损构成条件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货物被窃、焚毁等),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单独海损有船舶的单独海损、货物的单独海损、运费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此保险责任往往有一些特
-
上海再婚单独二胎政策的相关规定是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9下面对上海再婚单独二胎政策进行回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