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0:18 314 人看过

一直以来司法界认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使一方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但事实绝非如此简单,司法实践中,撤诉往往被扭曲,撤诉率居高不下,撤诉已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一、行政诉讼调解概述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行政诉讼调解的特点如下:

1、其制度基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合意从而终结诉讼。

2、法院调解被立法者定位于法院的职权行为,法官在调解中充当着积极的、主导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

3、法院调解只限于在审判程序中进行。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具有双重性质,一为诉讼行为,它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为公法契约,是行政机关以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合意。行政诉讼调解虽然也遵循处分权主义,诉讼双方无处分权即无调解,但由于其带有公法性质,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毕竟有限,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处分权在此中行使的自由度自然不及私法诉讼中当事人行使的自由度大,双方能够协商妥协的余地也并非无限。这是行政诉讼调解区别于民事诉讼调解的一个明显特征。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虽然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但是,大量行政案件变相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允许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关于行政诉讼中应否引入调解机制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我认为,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

(1)调解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适合我国实际;

(2)我国长期民刑不分,互有交叉,存在一定的联系;

(3)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之处从而使纠纷早日解决;

(4)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有调解的基础。

三、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相应法律,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使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都能受益:一是可以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起诉目的;二是被告行政机关意识到被诉行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作出对己较为有利的选择,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这正是现代社会所极力倡导的和谐的理念。行政诉讼第五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应调解的规定,太过绝对化,此规定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束手束脚,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改变行政诉讼一律不适用的调解的规定是可行的。

(二)行政诉讼的调解应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基础之上。自愿原则是调解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则,法院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调解。

(三)为了避免行政随意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对调解的适用加以条件,如规定法院在适用调解之前,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对于不能改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得适用调解。

(四)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调解

在合理的范围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资源的浪费,应当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判断是否适用调解的前提,对不合法及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案件才进行调解。

(五)调解运用的诉讼阶段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但在行政诉讼中从立案到结案不能随时适用调解原则,因为庭审前没有证据交换、辨证质证,无法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然若案件已经通过了庭前证据交换,在庭审前则可以进行调解。虽然在庭前有时被告存在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能被法官发现,但不通过开庭,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能看到具体行政行为所有存在的问题,若庭前在调解之下,被告只改变了一处错误,双方即达成一致协议,这与行政诉讼法官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全面审查的原则是矛盾的。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的调解阶段应当在庭审后或者庭前证据交换后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文章
  • 浅析我国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国家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我国尚没有确立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犯罪人或对犯罪人的行为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被害人应进行赔偿,但这不足以对被害人予以关怀和抚慰。实践中,若遇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生活困难、犯罪人又无力赔偿其损失的,往往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些社会救济,但却无章可循,这对被害人的保护非常不力。而且由于我国法律曾规定,为保证犯罪人出狱后不致因生活困难而再次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一般不得延及徒刑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按此规定,如果犯罪人服刑前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还有的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不空判,即犯罪人有能力支付多少就判决其支付被害人多少财产。这对
    2023-04-24
    70人看过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摘要: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优化。?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现实根据?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才是适合原告的做法,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诉权范围。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
    2023-05-22
    53人看过
  • 我国设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从宏观的角度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因而,我们有必要引进该制度。(一)与实体法相协调的需要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以实体法上的共同请求权为基础的,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除此之外还具有单独请求权,尽管实务界中将共有财产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然而这仅仅是针对共同共有而言的,具体到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单独主张其份额,在这种共同共有关系中,各个共同人享有单独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在这一点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则大有不同。因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享有实体法上的单独请求权。(二)维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采取何种方式起诉,但我国法院对某些本来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均视为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利用自己的职权强制追加当事人,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
    2023-04-29
    474人看过
  • 浅析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与紧随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无法割舍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就是保障或辅助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因种种条件和原因,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第一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可诉性,相对人对这种强制措施的异议和权利请求,可以归并入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和权利请求之中。产生第二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动中,是独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是独立和直接的。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
    2023-06-01
    245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下)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是在公司登记时已经发行并被认缴了的出资。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
    2023-06-05
    401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上)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2023-06-05
    24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更多>

    #行政诉讼调解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9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调解解决官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弊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6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调解解决官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 行政诉讼必须调解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6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
    • 行政赔偿诉讼必须要经过调解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8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