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师街村49岁的村妇常某的尸体火化后,被娘家人擅自安置,与另一死去的光棍汉配了“阴婚”,常某的丈夫郑起元怒上法庭讨要亡妻骨灰。今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常堆金、常增朝及第三人魏五昌连带赔偿原告郑起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3月10日,常某在村边洗菜时不慎落水身亡,其胞兄常堆金带娘家10多人当即将尸体拉走,并以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常某的丈夫郑起元出款6000元方可领回尸体。郑起元因不同意拿钱而未能将尸体拉走。几日后,常堆金等人在未通知郑起元的情况下擅自将常某的尸体火化,并由常某胞弟常增朝签字后将骨灰领出。后常堆金、常增朝将骨灰交由魏五昌,与其亡兄的骨灰合葬配了“鬼妻”,魏五昌支付了常某娘家人现金5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常堆金、常增朝在原告郑起元未知情况下,将其配偶的尸体火化,并将骨灰交由第三人处置,其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即侵犯了原告对其妻骨灰的埋葬、祭祀、管理的权利。鉴于常某的骨灰已与他人合葬,如若挖坟掘墓,有悖当地民众共同遵守的公序民俗,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常堆金、常增朝及第三人魏五昌的行为对原告郑起元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故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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