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表决有瑕疵请求撤销股东会有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9:10:24 315 人看过

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请求撤销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该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如何规定

(一)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规定的决议无效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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