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1:50 361 人看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湖政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6-21

执行日期:2005-6-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吴兴区、南浔区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商品零售的商业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在室内外开展商业促销行为或举办一定规模的商品促销展销活动(以下简称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形式包括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降价销售、积分返利及其它相类似的促销活动。

二、实施原则

经营者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依法实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检查;必须诚信经营,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严禁价格欺诈行为,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必须确保安全,经营者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秩序混乱、人身伤害的促销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鼓励经营者积极探索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

三、规范内容

(一)促销宣传

1.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告示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方式、促销规则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或广告词必须真实准确,除新闻媒体宣传外,其它均应置于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位置,提前明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的真实信息,不得使用模棱两可、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的有关促销活动的所有信息,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增加消费者的额外义务的内容;不得含有排除和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的内容;不得含有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的内容。

3.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为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4.需有户外广告宣传的,应依法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促销活动

1.促销活动期间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2.经营者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活动所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3.经营者必须保留与促销活动相关的批准文件、价格核定手续等有关资料,以备后查。

4.促销活动期间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必须确保质量,严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三无产品。

5.以下具体促销形式除必须遵循的规则外,还必须做到:

(1)打折让利: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相关科目。

(2)购物返券: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及其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为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返券使用期限一般应自消费者购买商品行为结束当日始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3)价外馈赠: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科目。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4)有奖销售: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事项。最高奖金额(包括现金或实物折奖)不得超过5000元。实物折奖的,应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降价销售: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标签注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原价和现价。并能说明降价原因。

(6)积分返利:经营者应当明示积分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相关科目及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相关活动规则。

(三)售后服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确保促销活动期间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享受三包等规范的售后服务。不得因促销活动而降低售后服务的标准和质量;不得减免消费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修理、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安全管理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加强对活动组织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承担安全责任。

2.组织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制定促销活动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促销活动不得占用车行道和消防安全通道,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线和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四、监督管理

要及时掌握促销活动动态,切实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监管,各级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物价、卫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对促销活动的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快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促销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部门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印制规范商业促销活动告知函,及时告知有关企业或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促销活动的事前告知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及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确保促销活动安全健康的开展。

五、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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