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03:54 349 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如下:1公认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假设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争议,不能改变的效力,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会有争议和可变更期。3、约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尊重的效力。对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对方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随意干预同一案件。4、执行力是指利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有哪原因

法律咨询: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有哪四种原因

律师回答:

(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失公正;(3)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势;(4)附附件的行政行为条件消失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期限届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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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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