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职务犯罪怎么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04:00 457 人看过

(一)负责人犯罪现象突出

《农业法》看由于国家扶持项目多,这些部门系专项补助资金较密集部门,在失去有效、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导致案件发生。

(二)窝、串案比重较大

目前,农业系统职务犯罪“团体性”趋势越来越明显,窝串案比重大,往往是查办一案、带出一窝。在我院今年立案查办的4件农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件受贿案均与一个体经营者涉嫌行贿案有牵连。同时,我院在侦查中江县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原主任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通过深挖,还发现了另两名原农业系统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三)涉案金额大,罪名较集中

今年查办的4件农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400余万元,系我院近年来立案查办涉嫌犯罪金额最大的案件。涉案金额最少的也逾6万元,均为大案,反映出农业系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的特点。查办的4件案件,从犯罪性质看,3件属于受贿案件,1件属于行贿案件,案件性质相对单一,涉案罪名集中。

(四)作案手段隐蔽,涉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从我院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遇到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线索发现难。涉嫌职务犯罪的农业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犯罪行为不易暴露,难以被发现,给查处和定性带来一定难度。在农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涉案公职人员往往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文化程度一般都是大专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多为担任系统内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骨干。

农业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律,心存侥幸

通过案件的办理,反映出农业系统一些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不够,特别是对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不透彻,价值观扭曲,不能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利,不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把这种权利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涉案人员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司法机关难发现、难查处、难追究,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抱着“人不知鬼不觉”的心理,明知违法违纪,也要铤而走险,最终做出了违法、悔恨终身之事。

(二)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农业系统一些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中,可以越过局机关直接与相关部门、企业联系和接洽工作业务,拥有一定范围的决策权,农业局机关难于及时对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外部监督力量很难进行实质上的监督,有时即使介入了,也难以触及一些实质性的问题,部门权力的运行上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使一般的监督制约很难达到效果。

(三)贿赂双方串通一气,阻碍打击犯罪行为

由于农业系统中某些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务公开流于形式,这就给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公司、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加之贿赂双方的利益集团化和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被打破,使得农业系统中的一些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往往采取支付回扣等多种隐蔽贿赂方式共同应对审计,造成审计也难于发现贿赂线索,给打击职务犯罪造成了巨大阻碍。

农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廉洁从业教育,提高队伍思想素质

应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自身的职责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结合职务犯罪案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营造廉洁从业的浓郁氛围。同时,要防微杜渐,注意发现和解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生活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筑牢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火墙,提高农业系统队伍的思想素质。

(二)权力分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度,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一是对一些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敏感的部门,要按照“事权分离、权力分解、相互制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地进行内部权力分解和职能划分,不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二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应定期轮岗,重大事项上要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重大问题的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杜绝因权利过分集中使干部长期在某一领导岗位从而滋生违法乱纪的思想。三是在加强本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的同时,既要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监督,又要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使整个权利的运行都置于全面、有效的监督之下,确保从制度层面堵住管理漏洞。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惩治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很难达到预防目的。因此,要密切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农业、林业、水务、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及时掌握和发现有关人员违法违纪信息,拓宽线索来源,形成强大合力。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深挖串案、窝案,把案件办深、办透,在着力抓大案、要案的同时,不放松对小案的查处,做到主次分明、同步推进,通过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处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农业局职务犯罪上,一定程度和普通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有着相似度,而另一方面,在农业方面的职务犯罪,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农业拨款的不断增加,农业帮扶的不断强化,这种农业职务犯罪更加显得罪恶,特别是扶贫攻坚战的大国情下,农业犯罪明显要比普通职务犯罪量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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