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云南省出新政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6:09 340 人看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8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18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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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并报省厅备案。

各地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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