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8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18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
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07)
山西省:200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湖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特别推荐
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000]11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000]1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并报省厅备案。
各地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
浙江省工伤保险新政策:2022年待遇调整
433人看过
-
云南省连续10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41人看过
-
(云南)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415人看过
-
连云港市调整职工工伤待遇
340人看过
-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1995)
252人看过
-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四川省政策(2008年)
232人看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
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0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40%)。
-
云南调整职工工伤待遇生活困难怎么赔偿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6除了享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川省关于职工工伤待遇怎么调整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四川省关于职工工伤待遇如下,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1、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直接百度查阅 2、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新规出台法律法规河南在线咨询 2023-04-06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