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号】1-40830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法规分类】FL01
【颁布时间】19501215
【正文】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一九五○年十二月在布鲁塞尔签订
本公约签约国政府,切望便利国际贸易,切望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外贸统计的对比,而此项对比如能以货物布鲁塞尔签订
本公约签约国政府,切望便利国际贸易,切望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外贸统计的对比,而此项对比如能以货物的统一估价为基础则更为确实可靠,深信订立尽可能高度统一的海关估价定义将成为达到上述目标的重要上步,注意到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在布鲁塞尔为本专题所完成的工作,认为在这方面取得成果的最好方法是签订一项国际公约,协议如下:
第一条在本公约内:
甲、设立理事会公约系指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在布鲁塞尔任由各国签署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
乙、理事会指本条甲项所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
丙、秘书长指理事会秘书长。
第二条缔约每方应按第四条的规定将本公约附件Ⅰ中的价格定义(以下简称定义)订入其国内法并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执行该定义。
第三条缔约每方应在执行定义时,遵守本公约附件Ⅱ中的注释。
第四条在采用定义本文时,缔约每方可以:
甲、另加该方认为必要的以上注释中的规定;
乙、赋予定义本文以必要的法律形式,使之能按本国法律执行,必要时,可增加补充规定,以阐明该定义的要点。
第五条
甲、理事会应监督本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乙、为此,理事会应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所有采用本公约的理事会成员国都有权派代表参加。
第六条海关估价委员会应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并遵照其指示行使下列职权:
甲、为缔约各方著录,并交流缔约各方执行海关商品估价的情况;
乙、研究缔约各方关于估价定义和注释的法律、制度和惯例,从而向理事会或缔约各方提出建议,以保证定义和注释在执行和解释上的一致性,并采用标准的制度和惯例;
丙、编写注释作为执行定义的指南;
丁、主动或应请求向缔约各方提供关于海关商品估价的情况或意见;
戊、向理事会提出它认为必要的本公约修正案;
己、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关于海关估价的其他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甲、估价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三次。
乙、估价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若干名。
丙、估价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由成员国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议制定。议事规则制订后应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本公约的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提及本公约时均包括这些附件在内。
第九条缔约各方接受本公约所附的与本公约同日在布鲁塞尔开始签约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的附件《税则分类目录》中关于第30类第33,06号税目的有关货物适用《特种征税方法议定书》中所订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甲、本公约废除缔约各方间,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相互承担的与本公约相抵触的义务。
乙、本公约不取消缔约各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对第三国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但缔约各方应在情况许可和续订上述协议时,提议对上述协定作必要修正,使与本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第十一条
甲、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本公约的执行和解释如有争议,应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
乙、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缔约各方提交估价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丙、估价委员会不能解决的争议,应由该会提交理事会,按《设立理事会公约》第三条戊款的规定提出建议。
丁、争议各方可以事先承认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应任由《设立理事会公约》的签约国政府签字。
第十三条
甲、本公约须经批准。
乙、批准文书应交比利时外交部保存,并由该外交部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但在交付《设立理事会公约》的批准文书前,不得交付本公约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甲、本公约应从已有七国向比利时外交部交付批准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乙、对在该日之后递交批准文书的每一签约国政府,本公约应在该国向比利时外交部交付批准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甲、已批准或加入《设立理事会公约》但非本公约的签约国的政府,可于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起加入本公约。
乙、加入文书应交比利时外交部保存,并由该部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丙、本公约应在加入国政府交付加入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后,但不早于第十四条甲款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对该国政府生效。
第十六条
甲、本公约无限期有效,但在按第十四条甲款规定的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后,缔约国可以随时退约。退约应于比利时外交部接到退约通知书之日起的一年后生效。比利时外交部应将每一项退约文书分发给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和秘书长。
乙、退出《设立理事会公约》的缔约一方,应不再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第十七条
甲、任何政府都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日或在此后,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声明本公约应扩大到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任何关境;本公约应在比利时外交部接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后,但不早于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之前,对通知内所指的关境生效。
乙、任何根据上述甲款的规定,同意本公约适用于由其负有外交责任的任何关境的政府,可以按第十六条规定通知比利时外交部该关境已退约。
丙、比利时外交部应将按本条规定所收到的退约文书,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第十八条
甲、理事会可以向缔约各方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
乙、同意修正案的缔约各方应书面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并由比利时外交部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丙、修正案应于比利时外交部收到所有缔约各方同意该修正案的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对所有缔约各方都同意的修正案,比利时外交部应将该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丁、在修正案生效后,任何政府除非同样接受该修正案,不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
下列签约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签约作证。
本公约于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签于布鲁塞尔。公约正本一份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该正本应交比利时政府档案馆保存,比利时政府应将核实无讹的副本分发给每一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
-
海关如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估价
403人看过
-
报关实务:海关估价
159人看过
-
海关估价的概念
483人看过
-
海关估价名词解释
250人看过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275人看过
-
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425人看过
-
海关估价法律文件的主体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0国际海关估价有两大体系:《估价公约》(又称布鲁塞尔估价公约)和《新估价法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主体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都约束中国。各国海关不论是否成为以上《估价公约》或《新估价法规》的签约国,在制订本国海关估价规定时都遵照或参照以上估价的有关原则。
-
什么是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和市场评估价和购置均价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9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
-
-
海关如何估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
-
海口商品房公摊面积关停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1在房屋拆迁中,公摊面积会给补偿吗?大多数地方是会给予公摊面积补偿的。例如石家庄就强调要调查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部分省市安置房面积有自己的规定,建议大家可以去当地的政府官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