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韶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韶府办[2008]32号文)的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韶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联部门征收改由地税部门代征。为确保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第89号)和《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韶府[2001]127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或达不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韶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三、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征收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一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四、征收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2008]32号文,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工年审
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市本级及驻韶中省单位应在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前携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市残联所属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残疾人用工年审手续,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年审。
六、缴费地点
需要缴款的用人单位,携带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服务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没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所属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七、缴费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定期缴纳。每年的5—8月为征收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9月为催缴时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八、缴款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参照税收缴纳办法,如ETS银行扣款,转账或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现金等方式到地方税务部门缴交残疾人保障金。地方税务部门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征收。
凡未参加残疾人用工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补办年审手续,否则按无残疾职工计算,足额征收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征收管理
(一)地税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入市财政专户。
(二)地方税务部门对列入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务日常检查范围;对逾期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业务咨询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宜的其他详情可向市地税部门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查询或索取资料。
联系地址:市升平路97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6(地税部门);6996556、8890592(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市地税网站:http://www.sgtax.gov.cn/
市残联网站: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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