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收到申诉,收到申诉后未出具书面证明,或者一次未告知需要改正的申诉内容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另行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际、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的行为,实行戒严和总动员。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的是看它的政治性质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比如,义务兵役行为是法律行为,不是政治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摘要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省政府所在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各级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当事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直接或者附带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规则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只能依据自己的职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宪法、有关组织法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权力,撤销或者变更只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②摘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针对的是规模大、不确定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引发侵权,由单一客体通过单一诉讼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比如,一个城市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城东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下发了拆迁通知书。这里的拆迁通知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因为不管社区有多大,住在这里的人都可以算。因此,城市拆迁通知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为发展当地经济,市政府决定下发通知,非本地奶制品不得进城销售。这里的“非本地乳制品”是不确定的,因为很难按常理进行统计。因此,通知是针对不确定人群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作出决定。这种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的经验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没有判决条件和标准。由此产生的行政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然而,这种决定不应延长。这些决定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不经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仍然可以提起。(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只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上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处罚。终审裁定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定,国务院裁定为终局裁定。省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针对的对象也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刑事司法行为,并以此来替代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避免了行政诉讼的现象。如果利用刑事司法行为介入民间借贷案件,将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或处以罚款。不在规定对象范围内的其他公民滥用刑事司法,超出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范围,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给予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押。政府收容教养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应当严格把握授权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中。例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该强制措施将被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即使公安机关违法,如果明确以刑事诉讼授权为依据,也被视为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不公布自己行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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