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无权任免监事会成员。只有股东会有权任免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对前面所列事项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设一至二名监事,无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对我省试点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监事、经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非法谋取私利。
二、公司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按其经济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等各类人员也相应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职别来确定职别和待遇。原有国家干部的职别,在其档案中记载保留。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与公司党组织的负责人交叉任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自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已被选举、委派为董事、监事或者聘任为经理的,该公司应及时依法予以更换。
五、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聘用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已经担任的,自本文文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物色其他合适人选更换。
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9人组成。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七、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候选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委派。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三)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此款试行。
(四)国有资产股东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名。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其董事候选人由该投资机构决定。
八、公司的董事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参与决议的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个人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时董事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的出资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名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十二、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四)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人员的报酬由代表国家作出资人的上级机构决定。
十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经理,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名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十五、公司经理人员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十六、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须设一至二名监事。
十九、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二)工会组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应有公司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
十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公司监事的津贴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津贴由代表国家作出资人的上级机构决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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