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导致跨国所得的日益增多。如何既有效消除重复征税,又防止国际偷逃税,成为各国税务当局的重要课题。
对跨国所得征税以来源国原则为主
对所得税征税权的协调原则不同,其对应的协调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实行来源国原则,有关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应采取对外所得免税的方法,以使跨国所得只负担来源国的税收。而如果要实行居住国原则,有关国家则应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这样,即使来源国的税率较低,由于居住国要按照本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之差对本国投资者的国外所得进行补征,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国的税负水平负担税收。
国际间现行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究竟属于哪种类型?从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采取的措施来看,欧洲大陆国家为保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多实行免税法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即采用“参与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公司来自于参股比重达到规定要求的外国公司的所得免予征税。该法一般适用于来自非避税地的积极投资所得。也就是,这些国家实行的是来源国原则。英、美、加、日等国则强调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它们实行的是居住国原则。
这样看来,国际间似乎并没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然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实施抵免法的同时,为了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采用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还实行“推迟课税”的办法,即对本国公司取得的未汇回国的外国来源所得暂不征税,待其汇回国时再行征税,即实质上也部分采用了来源地原则。所以,总的来看,目前国际间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为来源国原则。
各国严防国际逃税
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加强税收管辖权,并为防止国际偷逃税而明确了一系列规定。在这个方面,各国有一些类似的做法。
各国普遍要求国内企业申报国外所得,详细规定申报内容,并规定此项申报的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而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严厉惩罚。
严格转让定价法规。许多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由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对此许多国家都规定,凡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公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计税利润。
据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世界资金约有一半流入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国际逃税的大漏洞。目前许多国家都对此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一般的做法是列出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并规定,凡在该名单中所列出的国家里投资办企业者,都必须申报其在当地的所得,并在本国纳税。
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将境外所得长期积存于境外而逃避征税,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即使没有汇回,也要计入统一母公司当年的所得而在本国纳税。英、法、德等国家也先后仿效此法做出类似规定。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课征所得税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阻碍资本国际流动。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有关国家的所得税征税权加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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