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了缓和儿子和儿媳的感情问题,以一元钱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小两口,结果被妻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通州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应视为赠与,驳回了其妻的诉求。
李先生和妻子马女士于2005年7月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2012年1月,他们的儿子结婚,小两口婚后住在父母的房屋内,李先生和妻子在外租房住。
2012年10月,由于儿子与儿媳之间发生了感情问题,李先生为了让儿子及儿媳复合,于同年11月将房屋以一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儿子与儿媳并过户到他们名下,并签了协议。
马女士听说此事后,以李先生串通儿子、儿媳私自低价卖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其儿子、儿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作价过低,但应视为李先生将房屋赠与其儿子及儿媳。且李先生已协助儿子、儿媳办理过户事宜,房屋依法登记在小两口名下,该协议系有效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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