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规定。
一、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受益权为私法上的权利,而且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原则上受益人可自由处分,因此,当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用信托受益权予以清偿。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指的是受益人以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信托财产收益来清偿债务。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即受益人并不因此丧失其受益人地位。
(2)受益人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受益人的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给付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对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支付信托利益的请求,可以予以拒绝。
(3)在受益人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受益人的债权人没有撤销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或者管理职责处分信托财产行为的权利及其他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必须以信托财产予以清偿时,按照有关国家信托法的规定,则受托人已无信托财产可以管理或者处分,信托目的已不可能实现,该信托应当归于终止。因此当受益人非以信托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终止信托,受益人再以其所获得的信托财产清偿其债务。
二、信托受益权用以清偿到期债务的限制。信托受益权用以清偿到期债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行政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指的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作为信托财产的收益的财产或者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移转给他人的情况。比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只能由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本人使用,在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时从其专门帐户中直接划拨。因此,如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信托给他人进行管理,职工为其受益人,则该受益人不得以其受益权清偿除规定医疗费用以外的债务。(2)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用以清偿债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可就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得以受益权清偿债务。二是,受信托目的的限制。因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制度,因此,信托受益权的行使应不违背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致使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将导致该信托归于终止。因此,如果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将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受益人不能以其信托受益权来清偿债务。比如,委托人设定信托,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收益支付受益人的教育费用,如果受益人以信托财产的收益支付其教育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将违反信托目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受益人不能以其信托受益权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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