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反悔,官司被法院驳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31:01 497 人看过

2008年2月,从江苏来上海的关先生受雇于上海一家实业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先生在公司生产部质检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月薪2300元,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至次年2月。同年10月,公司决定对技术员、检验员、业务员实行季度工作制,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批复》,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期间的司机和运输人员。11月8日,关先生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函”中写道:我同意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改为实行不正常工时/综合工时制度。以前,公司的加班费已经和我的正常工资一起存入我的工资卡。在2008年11月1日之前,公司没有拖欠我任何工资和加班费。同时,关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内容为:“公司与关先生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同意于2008年1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先生办理交接手续后,公司11月结算工资3400元,一次性补偿51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12月5日,公司将工资和补偿款汇入关先生的银行工资卡。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关先生确认“放弃所有诉讼和仲裁权利,与公司无其他未付款项或其他争议”。2008年12月27日,关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24026元,赔偿1700元,年终双薪3400元,高温费900元。2009年5月25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关先生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关先生不服,上诉至法院。

关先生称,他每月的实际工资是3400元,其中3200元是基本工资,200元是伙食补贴,由银行转账支付。

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为2300元,其中基本工资1600元,其他补贴700元。此外,考虑到关先生从事的是服装检验工作,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也不固定,他每月将支付1100元作为当月加班工资。因此,关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月薪总额为3400元。日前,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关先生提出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终双薪、高温工资等要求不予支持。温明律师点评:

本案是职工向单位索要加班费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什么是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可知,加班是指单位在正常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员工上班的情况。中国的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国家对加班工资和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的需要,自行加班不是法定范畴。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以正常出勤职工月工资的70%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他们有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支持两年加班费的实体权利。2、本案中的企业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但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算?我国劳动法中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由于生产的特点,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即,工作时间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企业不再实行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是单独安排休息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如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仍需支付150%的加班费。3、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雇员没有按照法律标准支付赔偿金和加班工资。为什么工人的要求得不到支持?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但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只要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就有效,表明双方都应遵守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本协议的签订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本案中,劳动者已经签字确认没有逾期支付加班费和补偿金额,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要引起职工的注意,在与单位签订书面材料时,要看清约定的内容,有时签字就意味着确认。

来自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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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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