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1:10:50 365 人看过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起诉前过户的房产证有效吗

债务人被起诉前过户房屋的,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撤销房屋过户行为,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

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担保他人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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