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标的同一如何受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51:46 382 人看过

检察机关在开展执行监督过程中,常遇到被执行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刑事退赔责任人的情况。实践中涉及同一标的时,刑事退赔和偿还民事债务如何处理,尚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对执行标的应优先履行刑事退赔责任。专家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执行标的如系犯罪分子合法财产,则刑事退赔不应因涉及刑事犯罪而优先于民事债权受偿,执行标的应按民事债权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的刑事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应退给被害人、所获得的赃款应赔给被害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用来供犯罪使用的,应当没收,上缴国库。所以,刑事退赔责任的受偿按涉案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刑事退赔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绝对受偿权。涉案标的物如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来源于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获得的赃款,则该标的物因其具有物权性,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被民事强制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予以追缴,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孳息分情况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其他民事债权对该标的物不能参与受偿和分配。从严格意义来讲,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刑事退赔受偿具有绝对性,与民事债权并不存在优先与否。

涉案标的物系犯罪分子本人所有,但被犯罪分子用来供犯罪使用。此情况下刑事退赔及其他民事债权人对该标的物均无受偿权。涉案标的物虽原系犯罪分子本人合法财产,但因被犯罪分子充当犯罪工具,侵犯了刑事法益,其法律性质发生变化,具有非法性,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能对该财产主张退赔权利,其他民事债权也不能对该财产请求受偿。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或源于侵害被害人而获得的财产无法或不足以追缴、退赔,需用犯罪分子的其他合法财产来清偿的,与民事债权具有等同受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两条规定说明这两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刑事退赔如何实现?《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司法机关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人,损失需要犯罪分子其他合法财产来补偿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这时被害人主体资格转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被害人的追偿权转为民事普通债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不仅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数个债权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也一律平等。此时的刑事退赔受偿与民事债权相较不具有优先性,执行标的物应按民事债权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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