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亮点内容如下: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2、三权分置。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抢夺的方式令甲归还原物;而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占有的保护。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物权请求权还有债权请求权都是对行使权利的主体的一种权利,是法律对行使主体的权利的一种保护,如果存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情况,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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