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是:
(1)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未出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约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应分别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可撤销时,在其被撤销前,债权为有效,可以抵销;如果其后被撤销的,因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抵销也成为无效。引起被动债权的合同为可撤销时,如果撤销权人知其为得撤销仍为抵销的,则可以认为其放弃撤销权,抵销有效;如果撤销权人不知其为得撤销,则在抵销后仍可行使撤销权,在合同被撤销后,抵销也为无效。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才能确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可以抵销;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认,则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抵销问题。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抵销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为。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在实践中,适于抵销的,往往是金钱或者种类物。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1.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
(1)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二、什么是抵消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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