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与税收征管法效力关系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与税收征管法效力关系是:
1、按照这三条公认的原则,《行政诉讼法》与《税收征管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
2、《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果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两法规定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行政强制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
3、但是《行政诉讼法》与《税收征管法》又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简单根据这两个原则判断会产生矛盾。从逻辑上讲所谓“新法优先于旧法”,只适用于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一般规定之间,或者新的特别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之间;而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或者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之间,根本不存在“新法优先”规则的适用问题。
4、因此,当《行政诉讼法》针对同一具体问题做出《税收征管法》中未设计的制度安排时,就要判断是属于对原来没有内容的新规定,还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对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程序未被规定到《行政诉讼法》中的,仍然适用《税收征管法》;对两部法律在某一问题上的规定仅存在细微差别时,就要从实务的角度考虑效率和公平。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
1、受理。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法院审理例外情况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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