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据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聊城仲裁委办公室主任张玉录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程序的各个环节作出补充性规定,在原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让作为民告官的两种法律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更加公开公正。
增设集中行政复议
据张玉录介绍,原来的复议条例中没有规定集中复议,而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这是继集中行政许可、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之后的又一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整合行政资源,设立集中行政监督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体系。
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张玉录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很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况也不一样。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般都告知申请权和申请期限;在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不告知也不需要告知申请权和申请期限,这就出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知道申请权和申请期限的情况下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而针对以上问题,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作了相应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新《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明确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张玉录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实践中,对该款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延理解不一致,这既造成了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受案范围上的相互交叉,也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救济途径带来困惑。
对此,新《条例》作出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协商
据张玉录讲,以前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协商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争议不能协商调解。根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和要求,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期间,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复议。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该咋办
据介绍,行政复议实践中的不予受理决定有两种:复议前置案件的不予受理决定和非复议前置案件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复议前置案件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别无选择;对于非复议前置案件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可以直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没必要再去告不予受理决定。
为此,新《条例》作了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如何起诉问题,新《条例》作出了类似规定,同时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据介绍,新《条例》还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要按期答复举证等问题。
(记者肖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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