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摆事实,讲法律,讲人情,为小张争取了15万的赔款。
小张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可企业却否认小张为职工,并在一审中胜诉。为了讨说法,小张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日前,市中级法院在判决确认了小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后,法官又管起分外事,在小张未起诉赔偿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调解,使小张获赔15万元。
2009年5月,18岁的小张从学校毕业后,经老师推荐到我市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公司指派小张到公司在偏关县的工地担任会计。2009年10月,小张乘车外出办事时发生车祸,造成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脑积液。公司在支付了3.5万元医药费后,拒绝解决小张的工伤待遇问题。小张遂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小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张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张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官调查得知,贸易公司之所以不愿意解决小张的工伤待遇问题,是因为偏关县的工程是他人以该公司名义承揽的。法官根据劳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确认小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小张大病初愈,康复、休养都急需用钱,办案法官感到,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小张还面临着确认工伤等级鉴定、诉讼、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要拿到赔款还需很长时间。为尽快解决小张面临的经济困难,法官决定管管分外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法官摆事实,讲法律,讲人情,最终使贸易公司同意一次性付给小张15万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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