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几种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16:11 317 人看过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00: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民事责任相关文章
  •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啊?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不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时,当事人才能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受损害的民事责任。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什么?(一)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2023-07-31
    335人看过
  • 特殊侵权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
    2023-06-13
    452人看过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有: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一、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会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二、国家工作人员把私车公养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私车公养,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2023-03-24
    189人看过
  •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吖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3-06-08
    243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是指由一个股东发起成立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09
    188人看过
  • 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包括那几种
    一、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包括那几种(一)连带责任中也存在一些差别,主要包括一项三种形式:1、完全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多个加害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承担全部责任,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完全连带责任是一种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方便受害人索赔的责任形式,也是连带责任中一种最为普遍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来说,如果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2、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学校等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或学生遭遇他人的不法伤害所引起的侵权纠纷领域。这些领域多个侵权人,其中部分侵权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加害人;另一部分侵权人由于其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
    2023-05-03
    337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律师事务所
    1.关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该规定,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依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仅仅凭据实习生的身份是无法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补偿的。且如果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责任,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学生的实习,从而影响到学生劳动技能的提高,对学生的培养也很不利。但实践中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如果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实习者所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其与其他工人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特别是所谓的“实习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此时的实习已经构成劳动关系,符合
    2023-04-27
    341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探讨
    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特殊侵权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定的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
    2023-07-06
    283人看过
  • 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
    2023-06-08
    72人看过
  •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
    税务诉讼是税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有效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纠纷,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从而保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处在后WTO时代,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健全和完善税务诉讼制度已是大事所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确立了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这是一种税收民事诉讼制度。此前,我国只实行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受到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享有自行和解权或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和解或者调解往往是在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甚至于巨大让步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常常是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
    2023-06-05
    237人看过
  •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
    2023-04-13
    283人看过
  •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几种
    包括四种,网络服务商是指为了网络用户上网提供服务的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为上网用户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一般来说,网络服务商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此类维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四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一、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类型网络侵权问题在立法中之所以归类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因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网络侵权行为是在互联网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它不是指侵害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
    2023-02-19
    118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民事证据自认
    (一)诉讼外自认。顾名思义,诉讼外自认是相对诉讼上自认而言的,是指在有关诉讼程序之外或其他诉讼事件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没有就诉讼外自认作出相应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的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不以自认对待,即这样的承认不当然产生自认效力,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这种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最终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审判人员据情酌定。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承认提供给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这种承认又为他方当事人所确认,那么,此时作为诉讼外的自认便取得了诉讼上自认的属性,自当产生自认效力。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是,对于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所作的诉辩陈述应当如何对待。笔者以为,对此可视为本案诉讼中的自认。当然,本案如果将他案中当事人的诉辩
    2023-04-25
    175人看过
  • 商标授权形式主要包括几种
    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有哪些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如下:1、许可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2、用户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发表不得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除支付使用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从设定目的来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满足用户对文化产品的个人需求,允许小规模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作权许可程序,促进作品的广泛快速传播而设定的;从使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通常很大,一旦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将严重侵犯作权人的发表权;从使用目的来看,合理使用通常需要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没有要求,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在合理使用中,
    2023-06-26
    15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 更多>

    #民事责任
    相关咨询
    •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免责,规定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9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状况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地面施工侵权的免责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职务侵权中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3、高危作业侵权免责,《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危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5、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免责
    •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哪几种责任形式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6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更换履行的费用。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6
      贪污罪认定的特殊形式有很多,具体规定有: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 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包括哪几种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6
      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包括对于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包括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损害等方式。 关于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性侵害的形式具体包括了几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4
      性侵害的形式主要有五种,具体包括: 1、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 2、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 4、诱惑型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