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刑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由侦查机关或某些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否则,他们将承担其控告、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进一步说,也就是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诉方,即公诉人或自诉人,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负职务上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二、相关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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