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李某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好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表示两个月之后还给张某。因为彼此之间关系一直不错,张某便没有要求李某写借条。随后,张某向李某的个人账户汇了5万元。
两个月期限一到,张某便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三番五次推托,让张某感到非常为难。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向律师求助。
律师认为,因为张某没有要求李某写借条,因此,李某向张某借款一事没有留下凭证,所以关键是先要让李某承认借款事实确实存在。
经律师提醒,张某想起,尽管借款时没有让李某写借条,但是事后张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李某催款。所幸这些短信张某都未曾删掉。
那么,手机上的这些催款短信可以作为李某向张某借款的凭证吗?如果要进行证据保全,怎样做才有法律效力呢?
解析:
《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图片、录音或视频,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合法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件,属于证据的范畴。具体到本案,该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证据之一来使用,但是否能够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还需结合短信内容及汇款凭证等综合判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若情况紧急,也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保全证据。此外,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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