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6:15 386 人看过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重点是在其具体规定和实质内容上加以改革、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征地过程中政府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义。

(一)公共利益的认定。这一阶段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随实践的发展而变化,难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设定穷尽公共利益的事项。立法上应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1直接设定与间接设定相结合的形式,从财产利用的目的和利用的效果两方面进行解释,将商业性用地严格排除在外,为公共利益提供尺度把握,增强可操作性。在法律不便直接设定公共利益时,转而为行政机关判断公共利益设定标准,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标准判断公共利益。2另外,当发生争议时,政府部门或其他强势主体必须就某一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首先,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申请人应就征地目的、条件、补偿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并举行征地条件听证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通过公告和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使得各种不同甚至彼此针锋相对的观念、意见、利益全部一一展现,从而有可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规则对它们进行研究、斟酌、识别、协调、衡量,做出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征地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接着,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目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专项审查。一旦符合即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做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这一环节对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有利于保障最终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正确性。此外,土地征收核准的公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对土地权利的确定、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的效力。

(二)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听证和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定征收土地的范围,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赋予被征收者选择权,为其提供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接着,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1

第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四)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则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首先,由需用地人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需用地人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既有利于被征收者尽快获得合理的补偿,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早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2要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使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有力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土地征收目的的最终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征收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思路
    出于共享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美好愿望,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以效率促公正的良好动机,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简易程序。这是一种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有罪答辩程序,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在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简化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以开庭审理为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174条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类案件:(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可否定,该程序的设立同样可以算得上是我国刑事程序立法上的一个巨大飞跃,它不仅表明了我国对当时的庭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坚强决心,而且闪烁着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光辉理念,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然而,由于该项制
    2023-06-11
    190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破产程序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3]郑金玉,张保贵.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程序浅析[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0).[4]记者范春生.新华时评:两起破产拍卖腐败窝案的警示[DB/OL].新华网天津频道,2008年9月7日电[5]王龙刚.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参考文献】[1]郑金玉.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2]郑金玉,张保贵.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程序浅析[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0).[3]王龙刚.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4]张晨颖.破产制度价值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6).[5]韩长印,郑金玉.
    2023-06-06
    426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设想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指从提起诉讼直至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指挥和主持下,为开庭审理和解决纠纷而依法采取一系列审前准备行为的诉讼阶段。(1)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为开庭审理和解决纠纷而进行的一些准备行为,那么题中之义便是效率的价值。另外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诉权的实现。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较多的权力,二者具有不对等、不平衡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实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一种平衡,有必要给予处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以更多的程序保障。行政诉讼的审前程序即可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具有程序正义的价值。一、我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
    2023-06-06
    88人看过
  •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
    刑复核权的下放产生的弊端1、造成复核程序在立法上的冲突。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轨迹可见,我国《刑诉》、《刑法》两部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院行使,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院的数个通知规定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两者之间在核准权归属问题上并不统一。虽然《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属于国家基本法,但后者作为下位法是不能修改前者的重要规定的,但这种立法技术的错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存在至今。另外,“死刑复核”作为一项审判程序,不应当由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能适用于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造成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我国案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二审程序是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则是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每一个死刑案件还要经过的必须程序。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的一审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进行,这些
    2023-06-01
    283人看过
  • 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程序亟需完善
    质疑程序:challengeprocedres是指,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质疑事项应由一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程序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这部法律的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审查、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的主体分别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
    2023-06-06
    231人看过
  •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之完善
    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及其他的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是司法赔偿还是行政赔偿,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必经的基础性程序。较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含糊、粗糙以及缺乏诉讼程序的支持,从而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现行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立法完善方面作一些探讨。一、确认的内涵及意义(一)确认的内涵确认,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明确承认(事实、原则)的意思,是主体对某些事实、某些原则的一种主观心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
    2023-04-24
    461人看过
  • 土地征收程序 裁决
    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2、土地征收申请;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4、批准征收土地;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听取意见;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征用地赔偿标准如下:(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六)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
    2023-03-08
    492人看过
  • 土地征收“公告”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依照这一规定,“公告”程序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1)公告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排除了省级政府为公告主体;如果将“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中的“市”收缩解释为“县级市”,那么“省辖市”也被排除在公告主体之外。(
    2023-06-10
    290人看过
  • 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诉权息息相关的制度。我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符合民事公诉程序法定情形的案件也可以引入民事公诉程序。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受害人为多数人或人数不确定时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给受害人以很好的帮助。也就是说当原告方为多数人时(有确定的多数人与不确定的多数人之分),可以依法推举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一次性判决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惩罚性赔偿金,然后由法院按确定的人数在一定期间后(这里涉及催告的问题)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为人被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里还要规定先诉人利益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受害人确定时不适用,它仅适用于不确定的多数受害人当原告方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法律优先保护先诉人的利益,后诉讼人所得赔偿金要逐步递减。第二,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
    2023-06-07
    494人看过
  •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土地征用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变动,是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利。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一)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是土地征用权得以行使的前提。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性。我国的土地征用立法也确认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的原则。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却是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不分,以土地利用规划来代替土地征用的目的判断,使公共利益无从体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能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所用的土地只能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中期,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而有限的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动用土地征用权不分目的地进行土地征用,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6]为杜绝各级政府都以公共利益为名
    2023-06-08
    277人看过
  •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等。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一、应该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税率相乘的结果。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
    2023-04-06
    383人看过
  • 在我国征收土地报批流程是什么
    对政府征地的消息去捕风捉影的听信一些小道流言,其实没有看到政府的权威媒体出台的消息的时候大家不要去相信那些无稽之谈,政府虽然说是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的,但是在此之前征收土地是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报批流程的,可能有很多人从来都没有仔细的去了解过,在我国征收土地报批流程是什么?在我国征收土地报批流程是什么?一、申请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二、受理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用地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三、内业审核审查核对资料,确认资料是否有误;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准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
    2023-06-03
    66人看过
  •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丁一刘剑文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不明确,国务院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当构建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且内容构成有机、结构比例协调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具体言之,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国家整体立法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得以改进和完善的前提条件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由立法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共同决定的,故唯有在对立法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否则便是治标不治本,作无用功。在立法体制方面,可在现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将其各部分内容予以明细化、具体化,以改变因立法语言的原则化和概括性而导致立法权限划分模糊化的作法。如在
    2023-06-06
    409人看过
  •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
    2023-06-09
    33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的行为。 用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给予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组织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 更多>

    #土地征收
    相关咨询
    •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信息是怎么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7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 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土地征收的供地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
    • 征地的流程?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21
      征地的流程及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登记确认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 土地征收“裁决”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
    • 如何补偿我国土地征收的土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