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31:31 243 人看过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要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认可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表保险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表示承保意向的,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不支持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保险单询价单所列一般条款义务为由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但是,除非通用条款有具体内容。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保险人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对拒绝赔偿和保险合同的存在另有约定。

第九条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额比例、比例赔偿或者给付等,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经保险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为由,主张本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形式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二条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及时、明确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及时、明确解释的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履行明示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按照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有关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义务。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保险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但如有不一致之处,经保险人说明并征得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

(2)非标准条款与标准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时,以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4)保险凭证有手写和印刷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为准。第十五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第一次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计算。保险人要求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计算,至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之日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的要求送达保险人。第十六条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条款的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或者虽不符合专业含义,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承认。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应当进行复核确认,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为由起诉保险人,保险人请求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就损失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保险赔偿金给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保险赔偿金给付的若干法律问题保险赔偿金给付的若干法律问题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保险责任的成立,则保险人面临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被保险人的投保目的可望得以实现。但现实生活中不少投保人却感慨投保易,索赔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对保险赔偿金的相关问题的规定,或过于原则,或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因此对保险金给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及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限于篇幅,本文着重探讨财产险中保险赔偿金给付的若干法律问题。一、保险赔偿的方式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全部的保险赔偿方式只有一种,即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2023-06-15
    382人看过
  • 有关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
    2023-06-03
    71人看过
  • 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4-05-14
    145人看过
  •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未、十九世纪初〔1〕。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上述三类合同的理论以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由于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书籍对概念的介绍也比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认识上的混乱。结合当前理论界和实务上的做法,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
    2023-04-21
    382人看过
  • 审理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
    2023-06-11
    329人看过
  • 设立保险金信托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以未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益人(一般为信托公司),再由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类家族信托产品。二保险金信托有哪些优点?1、门槛低、杠杆效果明显:保险金信托的启动资金是投保时的保费,进入保险金信托时的资金已经由保费变成了保险金,这就是保险杠杆作用的体现。据明月律师了解,中信信托推出的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两三百万的保费即可设立保额五百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的产品,享受到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功能。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动辄三千万、五千万的设立门槛,保险金信托门槛低、杠杆效果明显的优势不言而喻
    2023-06-07
    258人看过
  • 非法营运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笔者在《广东律师》2008年第5期上发表了《对非法营运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一文,因结构和篇幅限制,对非法营运保险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尚未进行深入讨论,结合目前代理的几个新案子,就此问题试作深入分析。一、两点声明1、非法营运的界定。本文继续坚持《思考》一文的定义,认为非法营运系指行为人未取得营运证书,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的行为,并反对将一次性、临时性或短期性提供运输服务或者顺路送人并收取油费、过路费和过桥费的行为纳入非法营运的范畴。2、本文对《思考》一文中已经分析过的一次性、临时性或短期性提供运输服务或者顺路送人并收取油费、过路费和过桥费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再作分析,仅对符合非法营运构成要件的行为在非法营运保险案件中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这一点事先给读者朋友交代一下。二、是适用合同约定还是适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该类
    2022-05-01
    161人看过
  • 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
    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是判决死刑的也不停止执行吗?请看刑诉法解释第342条该条规定如下: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2023-06-11
    228人看过
  • 著作权法若干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特征在不断变化,瞬息万变的社会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代,法律必须跟上时代和社会的变化。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必要时必须加以修改。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与现行修正案相比,变化相对较大。当然,这次修正案之后,还有很多争议性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什么?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主要问题分为三个,这三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比较重要,修改后争议较多,分别是法律许可、网络传播和集体管理。我们先来看看问题,第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法定许可,在中国取得著作权后,著作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产品并从中获利。如果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他将受到国家和著作权人的惩罚,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等。但是,有一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许可。在一些法律案件中,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成问题,只需支付报酬我国修改后的《选房法》规定,唱片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唱片制作人可
    2023-05-07
    421人看过
  • CNNIC关于执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现结合争议解决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解释: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域名争议解决期间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算,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专家组裁决之日为止。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五条所称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是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正式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的日期。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所称的裁决书全文可以采用打印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08
    180人看过
  •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关键词:减资、债权人、股东、保护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1)这两种减资方式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下。实质上减少资本发生于下列情况: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形式上减少资本
    2023-06-09
    453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伪证罪的若干问题
    如何确定伪证罪,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情况下,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对伪证罪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一、案例及疑难问题。犯罪嫌疑人甲是一个国有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权将9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甲辩称其将9000元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副经理、司机及其本人三人中分了。副经理及司机表示在1997年年终并没有收取过年终奖金。根据副经理、司机的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甲移送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副经理和司机在律师和起诉部门取证中表示:甲将该9000元公款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三人中分配,副经理和司机从中分得3500元和1700元。检察机关再次取证中,副经理承认自己在侦查过程中所说的是实话,不过考虑到甲可怜,就为其作了伪证。而司机则外逃。基于这份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甲作了有罪判决。甲
    2023-06-12
    282人看过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内容是怎样的
    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
    2023-04-30
    423人看过
  • “虚构保险标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保险标的虚构行为着手认定内容提要: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其中情形之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该项规定本身固然比较明确,但在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值得探究。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一、保险标的法定概念的缺陷及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被保险的对象或客体,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具体而言,根据《保险法
    2022-04-21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离婚管辖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30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若干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07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 xx合同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一共有几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8
      合同法司解释目闪共有四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解释具体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
    •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怎样理解以及适用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