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性侵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7:44:03 344 人看过

强奸是用暴力以及胁迫等强硬的手段,并且还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强奸者首要是女性,且强奸者是男性。而性侵犯是指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是否是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已经发生性关系也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都被称为性侵。

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两种情节的处罚情况,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就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区分与强奸罪的相关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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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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