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概念与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4:51:36 102 人看过

要约的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的条件是: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其他条件。

一、什么叫做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什么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

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特征: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三、承诺是什么啊?

承诺是受领要约之相对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为之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指定管辖的概念与条件
    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指定管辖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
    2023-06-13
    335人看过
  •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特征如下:(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一、绑架罪犯罪中止是否会减轻处罚绑架罪犯罪中止一般都会减轻处罚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二、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2023-03-08
    102人看过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中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很多合同的不遵守行为都无法得到权益的保障,所以我们如果经常要签订合同对合同进行履行的话,一定要提前了解关于不安抗辩权和其他各种抗辩权的内容,那具体来说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呢?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
    2023-04-13
    426人看过
  • 合同订立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如何的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上可见,合同订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或者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亲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是双方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订立合同。(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没有要约或者承诺,就不可能达成交易、订立合同。(3
    2023-03-06
    483人看过
  •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一)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则享有法定解除权。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关系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会影响当事人权利向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有三种类型:一是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三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三)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作出。二、合同解除有什么合理期限有下列情形
    2023-04-26
    148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和成立条件(1)概念: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即物上担保权的冲突。(2)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4.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谁占有,谁优先。
    2023-06-08
    177人看过
  • 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如下: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由当事人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当事人在收到要约后,同意对方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要约具备的条件要约具备的条件是:在要约中,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是要约的主要内容,因为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订约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当事人发出要约,要约人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明确的表达出来。二、要约意味着什么要约意味着与他人签订合同。要约的构成如下: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承诺受此意思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够的主要条件才能成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2023-03-26
    377人看过
  •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要求是什么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
    2023-04-13
    395人看过
  • 要约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要约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
    2023-06-04
    275人看过
  •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3、损失
    2023-06-06
    368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让这种结果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
    2023-07-09
    88人看过
  •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的概念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因此,如果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而应当作为附期限。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合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二、合同
    2023-06-23
    285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
    2023-04-13
    397人看过
  • 特许经营的概念是什么?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一)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二)特许经营的分类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
    2023-04-12
    42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要约成立条件的概念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25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成立须满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 具体条件如下所述: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
    • 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6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成立要件有以下两个: 第一,主观上必须有教唆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二,客观上必须有教唆的行为,且被教唆者基于教唆行为实施了犯罪行为。
    •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16
      要约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有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24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要认定犯罪预备成立的,此时是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客观实施的行为来确定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犯罪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准备犯罪的行为,就成立犯罪预备。
    • 不当得利的概念是什么,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成立条件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7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