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航
拖航是指在海上拖航各种非自行式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勘探设备的作业。拖航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拖轮船东应在拖航前和拖航时小心处理,使拖轮适航和可拖,适当配备船员,配备拖航索具和用品,以及拖航前和拖航时其他必要的装置和设备,被拖方应做好被拖物拖航的准备工作,认真处理,使被拖物适合拖航,并向拖轮所有人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被拖物适于拖航的证明和相关文件
III.受托方的义务
1。提供适航和可拖曳拖船。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拖船所有人在拖航之前和拖航时,应谨慎使拖船适航和可拖曳,并配备适当的船员、拖航索具和用品,以及航行所需的其他装置和设备。使拖轮适航和可拖曳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拖轮所有人的法律义务。拖轮的适航性和可拖曳性应包括以下要求:
(1)拖轮本身必须适航,包括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辅助设备的要求。此外,如果合同中未就更换拖轮达成协议,则拖轮所有人只能将合同中约定的拖轮提供给被拖方,未经被拖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拖轮进行更换。
(2)拖船船员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与其岗位相一致的有效资格证书。(3)拖船的牵引设备必须适航。拖船必须配备能够根据被牵引物的特性和操作要求安全牵引被牵引物的牵引设备。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拖航方指挥。拖轮所有人应负责在拖轮和被拖物之间接收和释放拖轮,并负责拖轮航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轮松动,拖轮应负责对被拖物进行保护和救援,不得要求赔偿救援,除非保护和救援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尽快调度拖船
拖船所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习惯路线或地理路线,尽快安全地将被拖物从出发地点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得有不合理的延迟或不合理的偏差。交付被拖物
拖轮船东应在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给被拖方。拖轮所有人或拖轮船长或拖轮所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提前将被拖物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拖轮所有人或拖轮所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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