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证据运用
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一、种植罂粟涉及的证据问题
(一)罂粟物种鉴定的问题(涉及对犯罪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查处种植罂粟的案件中,对物种是否要进行鉴定,公检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如果罂粟株茎大,或在开花结果时,容易认定,一般就不进行鉴定。如果在罂粟株茎小的时候,侦查人员见的多了容易辨识,但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未见过,就要求进行物种鉴定。公安机关认为,这不必要:一是不知哪个机构是鉴定的权威机构;二是送到远离公安办案机关的鉴定机构去鉴定,鉴定费、差旅费等花费很大,致使办案成本提高。公安机关现行的做法是,由上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出具鉴定证明。
关于对罂粟物种的鉴定涉及两个问题:
1、是否应该鉴定。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如果自己能够辨识罂粟苗的,这属于司法认知,就不需要再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罂粟苗是否为真。如果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不能识别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植物是否为罂粟苗时,提出对罂粟苗进行鉴定的,应该鉴定。侦查机关应出具鉴定结论证明该植物是罂粟苗。只有经过鉴定才能使检察官、法官对涉案的植物是罂粟苗形成内心确信。
2、关于鉴定机构。应由权威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所设立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部门。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不具有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质疑,就会涉及重新鉴定问题。要是没有保存罂粟苗,无法再作出鉴定的话,可能导致证据缺失而无法定案。
(二)关于种植罂粟株苗数量的计算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对罂粟株苗数量如何计算?公检法存在不同意见。检察院、法院要求株数必须精确到个位数;公安机关认为,对成片种植的罂粟采用人工逐株查数,很难精确到个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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