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1:08 123 人看过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对象;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中止(七)行政复议终止

三、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决定的结果:

1.维持2.履3.撤销、变更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超过复议期限可以起诉。

五、送达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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