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涉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20:14:14 424 人看过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离婚登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20199

监督电话:2222035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委大院内)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关于规范我省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等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各提交2张2寸(长宽3.5cm×4.5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除应提交本人的结婚证等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九、申请表格

当事人符合登记资格的,当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广东省婚姻登记价格实行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十、办事的程序

婚姻登记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取号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照材料

婚姻登记员审查证照材料

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打印处理表、证书

申请人缴纳费用

婚姻登记申请人宣誓

颁(发)证书

小贴士

婚姻登记咨询请拨:9699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12:00

下午:2:00——5:30

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府大院内)。

十一、事项有效期

离婚证等在婚姻状况持续期间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十二、受理时限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审查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和国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收费统一为9元/对。

收费依据:

1、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统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十四、投诉电话:22220358

十五、备注

特别说明: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需要,切实保障来华投资的外商、港澳台人士以及响应国家号召回国发展的华侨的利益,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十六、申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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