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和校方的代表,在校园暴力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引发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是学生和教师均面临巨大的压力,以致于情绪紧张,容易诱发暴力性事件。
世界儿童发展组织曾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针对各种各样的校园事件,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明确列出学校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个不良压力,其中包括学习压力、作业压力、考试压力、升学压力、同学竞争压力、教师言辞压力等,[2]这些压力显然都是由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教育模式导致的。压力太大,一旦达到个体无法承受的程度,其极端的宣泄方式就是暴力。
二是成绩较差者由于得不到教师的肯定,很容易产生自卑感、挫折感。
从心理学的挫折攻击理论来看,当人类受到挫折时,即会产生攻击行为,而暴力行为正是攻击行为的主要方式。教育失败和学校对这种失败的反应结合起来,决定了反社会的后果。[3]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差生自暴自弃,在盲从和厌恶中产生逆反心理,对优等生、对教师怀有强烈的敌意以致无事生非、滥施暴行。这实际上是由于他们不能接受现行教育体制下学校强加给他们的“失败角色”,而意图通过这种“特殊方式”来获取教师关注与同学“承认”的结果。
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处置流程
《意见》提出,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教育科学院研究员耿申认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与当地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一套系统化、多元化处置机制。比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相关部门应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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