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我原来在一家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主要负责服装加工企业的质量跟踪。因为工作关系,平时经常要到外地出差,期间也会发生一些交际费用,一般由分管副总监审批同意报销。
2009年中旬,副总监调走了,当时我还有一笔出差费用(主要是宴请客户)没报。此后,公司就一直没给我报,称我没有经过审批。我认为该费用是公司业务支出,公司应该给我报销。但因为怕和领导闹僵,我也就没再提。
今年6月,我们部门要调整,裁掉一些人,我自己也不想做了,就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在办离职手续、结清费用时,我提出了该笔费用的报销,公司还是不同意,认为我现在提出来已经过时效了。我不懂时效是什么意思,这笔钱他们该不该给我报销。读者小武小武:你的问题既涉及工作期间费用的报销,也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时效。
费用的报销是劳动争议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员工用于工作的正常费用是可以列入成本的,但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经营、提高经营效益,有权对相应的成本予以控制,即规定可以报销的范围及相应的财务制度,以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发生。通常企业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对此予以明确,而对于相关的费用能否获得报销,亦多依企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制度不明的情况,此时对于发生的费用能否报销通常看两点,一看是否属于因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二看是否经企业批准。从你所述看,对于交际费用是否可以报销,你们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履行手续看,是需主管领导审批认可的。故虽然以前部门主管曾给予过报销,但不能就此推定公司有相应的制度。因此,在不能证明此费用系经批准或是工作必须支出的情况下,你的主张较难获得支持。
至于你提到的时效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一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且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看,对于劳动报酬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均适用的是一年的申诉时效。你主张的费用报销并非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2009年,公司已明确不给你报销。你现在再主张权利,确已超过一年的期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也是成立的。故从申诉时效的角度看,你的主张也不能获得支持。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0年度上海市十大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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