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日期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延期。但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不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基本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各自持有的证据,更重要的是,一方应对方的要求提出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这是核实和认定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划分是非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公正判决或调解的关键环节。假如掉以轻心,公正的裁判就无从谈起,所以绝不能出现丝毫打折的现象。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流程有什么
在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流程有一方先提出证据,之后由另一方进行辩驳。
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当事人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原举证的一方可重新举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证据是否存在、真实。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主体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程序是否合法)、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
(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对于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需要注意,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
在民事诉讼当中举证质证流程有一方先出示证据,之后另一方进行质疑。对于证人的质证过程,可以注意证人是否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质,比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质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起诉处理民事纠纷如何举证民事诉讼证据
86人看过
-
民事诉讼流程举证答辩证据交换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84人看过
-
交通事故诉讼该怎样举证,交通事故证据怎么提交
267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则
56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关问题简析
159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现状
276人看过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
-
刑事诉讼有证据交换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30刑事诉讼是有证据交换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让当事人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是存在证据交换的。
-
行政诉讼中,如何办理证据交换?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记录交换证据的情况。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
-
民事诉讼中交换证据的时间为多久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时需要注意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8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