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47:16 30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推进全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现就这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行政,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及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为构建和谐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1、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市人大《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2、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录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3、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4、防范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查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5、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树立一批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创建力度,营造劳动保障工作良好氛围。

三、创建目标

1、着力解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抓手,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录用童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有效遏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2、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对全市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倡导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劳动保障诚信行为,创建一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

3、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将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奋斗目标。

4、建立执法维权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联动、部门配合的劳动保障长效执法维权机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具体分工及步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负责社会保险扩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监督检查工作。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

1、组织发动阶段(5月份)。制定具体创建方案,建立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2、执法检查和诚信单位评定阶段(6月至9月)。对各用人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诚信单位的申报、考核、公示、评定等工作。

3、总结、考评阶段(10月份)。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同志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德春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大财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和总工会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德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加强对检查和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部署本辖区检查和创建工作,确保按序时进度高质量地推进。

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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