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广西南丹县往天峨县城区方向行驶遇学龄前儿童韦某由东向西突然横穿道路,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前方路上行人通行情况及未确保安全通行,加之学龄前儿童韦某遇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致使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严重受伤及上述车辆局部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韦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需全部护理依赖。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80多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如何给付后期护理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后期护理费按护理人员1人,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25703元/年,按20年的护理期限计算,后期护理费为514060元,为体现法律对弱者的关怀应一次性给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后期护理费按护理人员1人,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25703元/年,按20年的护理期限计算,后期护理费共计514060元,分期给付,每五年给付一次,每次为128515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对护理费赔偿最全面、最明确、最细致的规定,也是最具体化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年龄仅为6岁,植物状态,需要较长期限的护理,确定二十年较长护理期限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避免双方因护理问题再次诉讼,有利解决纠纷。但对后期护理费的给付不实行一次性支付,而是每5年给付一次,分4期给付。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对于一次性支付赔偿护理费,笔者认为有一定的缺陷性。理由有:一是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产、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二是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一旦受害人死亡,双方对剩余的护理费引发争议,多余支出的护理费如不能返还给给付义务人,使得护理人员实际上额外拿了多余的护理费,对支付义务人不公平,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笔者认为对后期护理费的给付,我们可以借鉴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对于护理费较大的案件如果侵害人支付能力差,类似这种案例的护理费的支付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支付护理费比较合情、合理、合法。同时分期给付还能大大下降案件执行标的,也不会给支付义务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也有利于此类案件的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n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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