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40:29 456 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首先要注意哪些问题,正确理解刑法第219条“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刑事责任的范围来看,一般来说,刑法将刑事责任确定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侵犯商业秘密所得50万元以上;(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四)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商业秘密不包括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仅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生产”具体包括图片、软件等相关信息。

将使用带有商业秘密的商品的人纳入刑事调查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不具体了解商品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直接利用这些信息牟利,都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通过使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牟利。否则,刑事侦查的范围就会扩大。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犯罪范围限定为以下四种行为:

(1)获取以不正当手段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信息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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