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申请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
3、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4、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东莞专职律师执业初审办理是什么时限
489人看过
-
东莞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办理前提有哪些
471人看过
-
东莞注销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注销
475人看过
-
中山东区专职律师执业许可办理哪些前提
258人看过
-
执业律师证怎样办理注销
252人看过
-
汕尾城区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496人看过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
温州律师执业证注销初审指南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6律师执业证注销初审 设定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申报材料
-
申请东莞律师执业证需要哪些条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9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
-
温州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办理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19办理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协议原件 3.《律师执业证原件 办理程序: 律师应当交回但拒不交回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注: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应当先行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退出备案手续。
-
东莞律师代理有哪些费用?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5(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关于东莞请律师诉讼打官司收费标准具体情况,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东莞凤岗营业执照多久自动注销浙江在线咨询 2024-03-30东莞凤岗营业执照不会自动注销。超过一定年限没有年检,会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该公司的法人会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能担任企业高管、法人,个体工商户长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过期不验照者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