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就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
《补充通知》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率-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的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点评]:此次《补充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出口的出口退税率。请各出口企业认真看一下,哪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5%,哪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6%。
另外,《补充通知》还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等具体出口退税事项进行了明确。所以,凡涉及出口退税事项的纳税人要认真学习财税[2003]222号和财税[2003]238号两个文件,以便对明年1月1日执行的新出口退税政策有个全面了解,更好地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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