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公司丢失了提单,并在没有单程提单通知的情况下申请承运人放行货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1:35 133 人看过

案例申请人:*鄯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百丈路158号。被申请人:美国总统航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三楼**鄯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美国总统航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已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将一批模拟导管架从上海港运至德国汉堡港,运输方式为现场运输,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货物装上“nlamerica”5397航次,并签发了编号为apl023215205的提单于1997年9月26日发送给**公司。提单为“收货人根据托运人**公司指示”下的提单,到货通知为vimpexco,Ltd.(以下简称**Pax公司)**公司收到提单并空白背书后,在DHL邮寄给**Pax的过程中丢失**Pax公司是**公司外贸合同的买方,并已以电汇形式向**公司付款。申请人**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丢失的提单提单已空白背书,持票人可以通过欺诈手段主张货物,这可能导致申请人丢失货物或使提单通知人无法提货;货物的季节性很强,如果提单通知人不能及时提货,他将因此遭受巨大损失e货物错过了销售季节。因此,要求法院裁定承运人的航运公司只能将货物交给**Pax公司。宁波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此案,并立即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我我们认为**公司声称的事实是站得住脚的。虽然承运人没有义务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也不对提单的损失负责,但在本案中,托运人和收货人明确规定,承运人向**Pax公司放行货物不会损害int申请人的索赔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在申请人提供足够担保的情况下,根据第(11)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和第237条,1997年10月24日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的船公司在货物根据apl023215205抵达汉堡目的港后立即将货物交给**Pax公司,货物不得交给**Pax公司裁决送达后,承运人立即遵守,并于1997年10月28日将货物交付给**Pax公司。评论和分析本案是国内罕见的在诉讼前强迫承运人无提单放行货物的案件,涉外、特殊、无故n相关。本案的被告是美国总统航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分公司,收货人是一家德国公司;交付的货物在德国汉堡,货物的交付和接收也将在汉堡进行。这些涉外因素将对det产生重大影响管辖权的终止、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具体特征。本案保全的性质比较特殊。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全。保全不直接涉及货物,而是承运人的行为。但是,与“行为保全”相比经法学界一些专家讨论,本案的保全无因。无因。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申请人(或原告)总是对被申请人(或被告)有一项或多项主张即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保全只是保证该义务履行或实现的一种临时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而绝对没有义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保全义务解除无提单货物。此外,根据国际惯例,解除无提单货物一直被视为严重侵权行为,并被禁止。此外,本案中的承运人对提单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此,要求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单程提单通知的情况下租赁货物。考虑到本案的上述特点,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的被告是美国总统航运公司在上海的一家分公司,但它已根据并取得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应为中国企业,因此本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公司住所在宁波,其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的保全具有无因由的特点,但还应注意的是承运人凭单证出租货物不是绝对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提货,船长可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地点卸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这一规定一般解释为“视为交货”制度理论界和实践者的“建设性交付”。当然,没有“凭证交付”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在实践中,如果货物到达港口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提货,承运人往往需要征求托运人的意见并遵循托运人的指示。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凭单证放行货物是一项严格的要求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已修改为空白背书,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不持有提单的通知人根据法院的要求,承运人可能会被提单持有人起诉。但是,本案涉及的提单是一份遗失的提单,如果不通过正常的海关转移系统进行转移,则是非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为最终风险承担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本案要求承运人在无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不是基于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而是以对提单灭失负有最终责任的托运人对承运人权利的限制作为交换。这符合保全法的理论基础。最后,本案非常特殊,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给托运人和收货人造成巨大损失,并不可避免地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应允许申请人的申请,并应责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通知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也不对提单的损失负责。**公司没有对航运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理由,希望它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r放行货物。如果法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则有创建法律的嫌疑。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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