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券进入债务清偿期个人债权收购正式启动
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人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日前,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德隆系两家企业发放了过桥贷款,用于收购农产品;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辽宁证券个人债券收购发布公告,标志着个人债券收购开始启动。这两件事情的受益主体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政府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政策意图。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市场参与者应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我国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和个人可以没有风险意识。恰恰相反,企业和个人应充分利用现阶段政府提供的良好政策环境,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毕竟,完善的市场要靠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培育。
11月1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布了对辽宁证券个人债权进行收购的公告。此举表明对辽宁证券的托管已正式进入债务清偿阶段,标志着国家对风险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的正式启动。
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措施
日前,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收购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市场对此予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近年来,像农信社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出现过破产倒闭的个别现象,但相比较而言,证券公司的问题是最严重的。2002年以来,先后已有中经开、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友证券和佳木斯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或撤销。今年年初,老牌券商南方证券被政府接管,在业内引起极大的震动;南方证券余波未了,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和辽宁证券等公司的问题又相继暴露。正是针对目前券商问题的频发以及涉及金额的巨大,监管部门才制定了《收购意见》,通过对个人债权的全面清偿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到辽宁证券,其个人债权中既包括因辽宁证券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也包括辽宁证券因违规拆入资金、高息揽存、违规发行债权凭证等违规业务而形成的个人债权。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有些债权应由辽宁证券清算资产偿付,不足部分,风险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根据辽宁证券目前的资产状况,投资者如果参与该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肯定要承担极大的损失。而根据信达公司的收购公告,对居民个人持有的辽宁证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未到期的)、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辽宁证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辽宁证券挪用而形成的个人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界,同一个人债权本金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本金金额的九折收购。这一作法充分体现了《收购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精神,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损失。个人债权收购将加速券商“洗牌”
从另一方面讲,虽然在辽宁证券个人债权收购中,国家为个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但《收购意见》以及信达收购公告传递出了两个重要信息,值得市场予以特别关注:一是部分投资者仍要为此付出一部分代价。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权人累计的债权本金在10万元以上,对超出的那部分债权,投资人自己要“买单”10%。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风险提示,其目的在于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出现此类情况,风险要自担。
二是国家不可能永远为破产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者自觉、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买单”。
2004年9月30日是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发生的债权,国家按《收购意见》规定的份额“买单”,以后发生的债权则应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由投资人自担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的存款包括在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给予了高度保护,当金融机构关闭或破产时,保证100%地返还本金与正当利息。但这种行政主导型而非市场化的破产方式,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也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造成了市场约束的缺失。据了解,自《收购意见》颁布以来,股民对自己资产的安全表现出了空前的关心,对开户券商的实力、经营情况、口碑等更为关注,并导致了此前市场上流传的几十家“高风险券商”客户的严重流失。由此不难看出,个人债权收购的正式启动,将会进一步加速证券行业“洗牌”,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关于收购范围和收购标准的相关规定
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
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李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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