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刑诉法之中确立了“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因此,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获得口供、证人证言等仅仅是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目的之一,他们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更为主要的目的往往是逼迫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证据,从而使得其他证据与获得的口供相吻合。如果不将与刑讯逼供相关联的证据排除,使得司法人员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当事人犯罪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仅仅将非法获得的口供及证人证言排除了,但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动机并非仅仅是获得口供,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消除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动机。
由于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与诉讼能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的过程中,往往与采取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在内获取的其他证据相联系,从而利用口供、其他相关证据“制造”出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于侦查人员刻意“制造”出的证据链,检察、审判人员就难以发现其中的弊端,从而使得宪法与刑诉法以“互相制约”防止冤案的规定流于形式。从报道出的几起冤案来看,发现冤案的原因在于其他案件告破或者被害人重新出现,而不是通过刑事诉讼本身发现的。因此,只要允许刑讯逼供获取的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很难减少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冤案现象的发生。并且,将刑讯逼供获取的所有证据全部排除,正是落实“互相制约”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以“互相制约”防止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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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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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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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5不得少于50字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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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怎样认定刑讯逼供罪江苏在线咨询 2021-08-18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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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4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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