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体称为世界XX牙膏的XX牙膏生产厂家江苏XX有限公司在随商品附送的宣传材料中引用了媒体的相关疗效报道,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分局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近日,江苏XX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分局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7月31日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分局作出铁工商处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生产的XX生物功效牙膏宣传对牙周炎、牙龈炎、牙周肿胀、消除口臭和烟斑以及慢性咽喉炎等具有良好疗效、对400多种细菌的抑制试验,具有独特的杀菌作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起诉称,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引用媒体报道进行宣传,并不违反法律。宣传内容均由证书和报道为依据,无任何虚假成分,实际上起到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符合新《消法》尊重消费者的基本精神,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被告没有查明事实,应用法律明显错误,处以原告12万元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录音证据显示,铁山分局一次次打电话给原告湖北省业务人员称:额度问题可以商量和平解决拿出诚意过来派人来谈判等,存在执法随意性。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11月7日上午,此案在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据介绍,企业因在产品宣传中引述媒体报道而受行政处罚,在我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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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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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虚假宣传是否构成不当竞争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9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竞争针对的产品,对公司规模的扩大宣传,是构不成不正当竞争的,如果工商局对公司罚款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确定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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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产品没有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1、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