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争议中,实行的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程序本身就存在许多硬伤,行政复议本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举证责任、听证制度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实,就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将面临成为被告的可能;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将不成为被告,从机构的本性考虑,复议机关必然尽可能地选择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客观上违背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设置繁琐,加大受伤职工维权成本。
(一)耗时长。当一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这样一个维权过程。而这三大程序中又分别包含若干小环节。
受伤职工首先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存在,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先去申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民事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企业或者职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受伤职工要经历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才能拿到终局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受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直接到社保机构领取相关的费用。如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拒不支付费用,受伤职工需要到仲裁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索赔,也有可能经历一裁两审的过程。审判程序结束后,如企业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受伤职工还要等待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走完所有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时间也需要3年左右。
这样的一种程序设置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出现了某些企业恶意使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漫长的处理程序将拖垮受伤职工的生活。
(二)受伤职工需多次辗转多地才能完成工伤索赔程序。工伤认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往往在不同的城市,受伤职工需要辗转多地,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成为较大的支出。
(三)工伤索赔程序涉及民事法律、仲裁法律、行政法律,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关注点、不同的理念、不同的举证原则、不同的时效;受伤职工在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如何去完成漫漫无期的索赔之路。
(四)行政复议程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与工伤争议处理程序所存在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工伤争议问题进一步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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