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闽国税稽[1998]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1: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三定方案
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是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专项检查。
(三)负责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的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省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局集中留用的税务稽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决算报表。
(九)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局稽查局内设办公室、专案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选案信访科五个科室。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
2.撰写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审核以稽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
3.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省稽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写稽查简报和宣传报道;
4.负责税收大检查和各地(市)稽查局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5.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和财务经费、财产、装备(车辆)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内部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后勤服务工作;
7.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各类表证、文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8.组织本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9.负责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案审理科职责
1.负责对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据进行审理;
2.负责对被查对象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负责向司法机关移送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4.负责对税务稽查文书和稽查案件档案的管理;
5.负责检查、监督全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运行情况;
6.负责做好税务案件集体审议、讨论记录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7.通过税务案件的审理分析,研究各时期偷、骗税行为和作案手段的新特点,提出加强税收管征和税收监督的建议;
8.负责全省稽查系列有关审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9.负责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牵头和组织查处工作;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稽查一科职责
1.负责查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涉税案件;
2.查处延及三资企业的税务案件;
3.负责制作稽查工作底稿,对检查情况作出税务稽查工作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
4.负责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在稽查完毕后,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5.负责监督被查对象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并制作执行报告;
6.经批准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7.负责与公安、法院有关涉税案件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稽查二科职责
1.负责查处集体、个体、私营、建筑安装等企业的涉税案件;
2.负责延及三资企业的税务案件;
3.负责制作稽查工作底稿,对检查情况作出税务稽查工作报告或稽查结论;
4.负责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在稽查完毕后,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5.负责监督被查对象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并制作执行报告;
6.经批准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7.负责与公安、法院有关涉税案件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选案信访科职责
1.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涉税案件的登记、接待、记录、呈送、督办和传递工作;
2.负责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的的协查信函的登记、呈报、转办和反馈工作;
3.认真研究、分析、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呈报局领导审定后送有关科室或转下级稽查部门查办,并做好跟踪检查和信息收集工作;
4.负责搜集案源情报,分类整理案情资料,分配稽查工作任务;
5.负责全省稽查信息系统管理和计算机运用于稽查管理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稽查局人员编制2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1997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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