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在主体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中国法人和中国其他组织。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包括我国香港地区货物进出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发生的对外贸易行为,原则上均适用《对外贸易法》。祖国大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适用《对外贸易法》,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这项优惠政策是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是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款,单独关税区,是指在主权国家内存在的、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我国把“单独关税区”的概念写入《对外贸易法》,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确定为“单独关税区”。根据该法第6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把香港、澳门、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成员的原则,因此,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贸易,视为进出口贸易。
(1)货物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是指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活动。
(2)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3)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形式跨越国境提供服务的贸易。我国在这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原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单独关税区”,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这三个地区。而且对外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进出口,还包括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我国现在越来越注重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对外贸易法也会越来越完善,来约束和规范我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过程,相信未来我国会在这方面发展地越来越好,我国经济也会越来越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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