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46:35 379 人看过

函函法关院院几关答院劳件劳》民最民于的理于人审动法部劳动对动议问理于个劳动部: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包括工伤行政争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
    2023-06-09
    13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能把事实写清楚。只有个别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用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才能用电报报核。同时对报告或电报的内容,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现在我院根据中央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少杀的方针和坚决避免再发生错误,特明确规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使用电报以外,均用报告送核,并须一律附送全卷。不论用报告或电报均必须认真按七项规定写清楚。同时,希望你们对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2023-06-11
    196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解释一-张沂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
    2023-06-09
    4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文号:90民监字第130号发布日期:1990-11-5执行日期:1990-11-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二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二十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二十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二千六百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二千四百元,似有不当。以上意见,
    2023-06-08
    12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9-29【生效日期】1995-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1995年9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陕高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西安毛纺厂与裕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资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未经西安裕民毛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西安毛纺厂单方调整董事、撤换鱼俊智副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而是无效的。据此,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023-06-09
    136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渝劳仲发[1999]2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
    2023-04-22
    361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标准,更好地设置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分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4月12日第六次(总第120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作如下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不服北京市劳动争
    2023-06-09
    110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鲁劳发[1995]159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有些处理依据认识上有分歧,遇到许多问题不好处理。为进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鲁劳发[1995]159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有些处理依据认识上有分歧,遇到许多问题不好处理。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企业内部制定的医疗保险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企业都制定了一些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由于执行这些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
    2023-06-09
    4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1996]385号《关于查封房屋因未告知房管部门被出卖应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物资公司诉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1994]中法调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虽未抄告房管部门,但已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依该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属合法有效。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案保全查封的房产为执行的标的物是正确的。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其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债义务时,以拍卖或变卖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的价款偿还债务,于法有据。至于北京沃克曼开
    2023-06-10
    113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作出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处理原则可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分担办法确定。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本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不管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时提出处理的主张,都应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由于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必须缴纳仲裁费(目前一般为每件人民币300元),仲裁机构实行的是申诉人预交方法。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后,可能是仲裁中败诉的一方在法院胜诉,由此引出仲裁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中对仲裁费的负担一并处理,不提出请求的,不予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后,有的当事人在执行中又提出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法院判决主文中没有此条,执行庭难以处理,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往往缠讼;有的甚至以赔偿损失为诉因,另行向法院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与传统的建筑、餐饮、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发生劳动争议不同,近年来,一些涉及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新型劳动争议特征明显,企业高管、特殊技术人才提出了股票期权、高额培训费用、竞业禁止等诉求,且涉案标的额普遍较高,个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结案标的额最高达60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近年来北京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标的额案件上升明显,结案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在2013年达到了37件。2012年至2014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8170件,二审20381件。其中,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是劳动争议集中发生区域,约占全市劳动争议一审案件的77%,而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仅占23%。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主体仍然以劳动者为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
    2023-04-13
    411人看过
  •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发布日期】2000-0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2023-04-22
    6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1995-8-24【实施日期】1995-8-2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此复。
    2023-06-10
    30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关于劳动争议审理中人事档案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7
      是的。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四十七条内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共只有十八条,不存在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